案例背景:信托“踩雷”后,投资者为何仍能索赔?

近年来,信托产品违约事件频发,不少高净值人群“血本无归”。北京金融法院在一档公益直播中披露的典型判例显示,即便投资者曾经多次认购理财产品,只要信托公司未能充分履行适当性义务,仍需对亏损担责。

数据速览:信托诉讼五年激增

朝阳法院民三庭庭长王丽英援引统计数据指出,全国法院审结的信托纠纷案从2016年的78件飙升至2020年的575件,2021年虽回落至163件,但存量风险仍大。宏观经济下行叠加疫情冲击,融资方资金链断裂,成为诉讼爆发的直接导火索。

焦点争议:投资老手能否豁免卖方义务?

在“才某诉某信托机构”一案中,投资者以合同并非本人签署、风险测评缺失为由,要求赔偿平仓后近900万元损失。被告抗辩称,才某拥有丰富的证券、基金投资履历,应“自负盈亏”。法院审理认为,既往经验与涉案信托在结构、风险敞口上差异显著,不足以免除卖方的适当性审查责任,最终判令信托机构返还全部本金。

专家拆解:适当性义务的三道防线

中国政法大学徐文鸣副院长将信托公司义务归纳为“三知”:

  • 知客户——通过问卷、面签、回访等措施,动态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;
  • 知产品——对底层资产、交易结构、增信措施进行穿透式尽调;
  • 知匹配——确保销售的产品与投资者风险等级一一对应,严禁拆分、拼单或误导陈述。

司法观点:九民纪要免责条款并非“免罪金牌”

《九民纪要》虽规定“卖方可根据投资者经验、教育背景等举证免责”,但法官强调,该条款仅调整责任比例,而非豁免义务本身。若信托公司无法证明已充分披露风险且产品与投资者适配,仍须全额赔偿。即便投资者资产雄厚、履历丰富,也不意味着可跳过风险揭示环节。

代销场景:发行人与渠道“连带担责”

很多纠纷源于第三方理财师“重收益、轻风险”。根据《民法总则》及《九民纪要》,投资者可向信托公司、代销机构择一或一并索赔,法院可判令双方承担连带责任。信托公司在遴选代销渠道时,应建立回溯抽查机制,防止“飞单”与夸大宣传。

刚性兑付无效,但违法仍须赔偿

《资管新规》已明确禁止保本保收益条款,相关承诺写入合同亦属无效。然而,若信托公司存在误导销售、信息隐瞒等侵权行为,投资者仍可依据《民法典》第1165条主张损失赔偿。“刚兑无效≠免责金牌”,成为司法实践反复重申的红线。

给机构的三点合规提示

  1. 销售录音录像(双录)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终止后两年,以备监管抽查与诉讼举证;
  2. 建立“产品风险等级—投资者分类”强制匹配系统,触发超限自动熔断;
  3. 对代销机构实行“黑名单”管理,出现违规推介即停止合作并公开披露。

给投资者的四条自救建议

  1. 认清收益与风险对称,拒绝“保本高收益”话术;
  2. 通过银行或持牌机构官方APP认购,保留电子合同、风险揭示书、转账凭证;
  3. 面签、风险测评必须亲自完成,切勿让他人代签;
  4. 产品存续期定期查看管理报告,发现异常及时提起信息披露请求或诉讼。

在“卖者尽责、买者自负”原则深入人心的当下,信托公司只有把适当性管理做成闭环,才能从源头减少纠纷;而投资者也应摒弃“刚兑幻觉”,主动学习金融知识,留存证据,才能在维权大战中赢得先机。